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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桃簡字第1428號
原 告 宋佳穎
訴訟代理人 宋華珍
被 告 林哲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業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本件尚有欠明瞭之處,爰命再開辯論。
另原告應提出因本件車禍已受領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金,或陳報理賠之保險公司(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32條規定參照),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彭怡蓁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吳耿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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