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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桃簡字第508號
原 告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訴訟代理人 葉豪聖
被 告 高達德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6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林靜梅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游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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