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民事-TYEV,106,桃補,207,2017053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桃補字第207號
原 告 余奕昌
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呂昌橖、陳月秀發支付
命令,惟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0,000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2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2,70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姚葦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王冠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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