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民事-TYEV,106,桃補,79,2017051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桃補字第79號
原 告 張逸柔
吳慶德
張林新娣
上列當事人間與被告黃威泉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暫依原告所主張之新臺幣(下同)200,000 元核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 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原告亦應一併補正說明起訴之聲明㈠中,是否仍有以被告秦庠鈺、秦美珠為被告之必要;
起訴聲明㈡中,究竟是訴請何財產標的、何行為無效,並就原告提起本訴所得之利益,合併上開200,000 元後,計算訴訟標的及裁判費補繳到院。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9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葉作航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 1,000 元;
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沈佳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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