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民事-TYEV,106,桃補,83,2017022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桃補字第83號
原 告 楊金嬰
上列原告與被告東士盟實業有限公司、登凱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
給付工資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84,883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090元,惟本件原告係因請求給付工資而涉訟,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之規定暫免徵收2 分之1 裁判費,是本件原告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545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同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4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姚葦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王冠雁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