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民事-TYEV,106,桃補,87,2017022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桃補字第87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凃志佶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天祥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181,451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99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4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姚葦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王冠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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