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民事-TYEV,107,桃司調,341,201812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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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桃司調字第341號
聲 請 人 王安邦
代 理 人 王惟人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方吳秀蘭間聲請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

因不動產之物權或其分割或經界涉訟者,專屬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又聲請調解之管轄法院,準用前項規定,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10條第1項、第405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主張與相對人間共有座落屏東縣○○鎮○○段000 ○000 地號之土地,聲請人欲請求分割共有土地而向本院聲請調解。

惟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分割共有物,係屬因不動產分割而涉訟,揆諸上開法條規定之意旨,本件自應由不動產所在地即臺灣屏東地方法院管轄。

玆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調解,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爰依首揭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司法事務官所為裁定有所不服,應於收受裁定10日內聲明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2 日
桃園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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