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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桃小字第102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鍾飛飛(即鍾宗義之繼承人)
上列上訴人與原告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11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而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2,27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7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彭怡蓁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吳耿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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