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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桃小字第8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蕭惠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永祥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08 年2 月27日107 年度桃小字第84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其繳納第二審裁判費。
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1,50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436 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7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汪智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柯思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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