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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桃簡字第1138號
原 告 蔡瓏祺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文耀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萬1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10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9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彭怡蓁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吳耿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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