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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桃簡字第1575號
原 告 李柏緯
被 告 曹峻瑋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八年五月二十日下午三時在本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9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涂偉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洪惠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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