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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桃簡字第1610號
抗 告 人 林德富
訴訟代理人 邱天一律師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王再添間請求履行和解內容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7 年11月19日本院移轉管轄裁定提起抗告。
查本件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7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吳佩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7 日
書記官 王冠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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