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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桃簡字第1757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吳棋笙
被 告 趙淵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又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24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清償債務,而依原告據以請求之兩造信用卡約定條款第30條約定:因本契約涉訟時,雙方同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法院等語(見本院卷第6 頁背面)。
準此,兩造就本件訴訟事件有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依首揭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8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彭怡蓁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吳耿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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