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民事-TYEV,107,桃簡,463,20190318,5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桃簡字第46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王文良
上列上訴人與原告張進義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2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而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0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2,29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7 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8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彭怡蓁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詹于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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