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民事-TYEV,107,桃補,310,2018072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桃補字第310號
原 告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上列原告與被告蕭秀月、傅靖雯、傅群憲、傅琬玲間因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裁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35,933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44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 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3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林靜梅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游誼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