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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桃補字第526號
原 告 黃玉嬋
上列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對債務人林秉璋等發支付命
令,惟其中被告林秉璋及邱雅文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9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程序費500 元,原告尚應補繳1,49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 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9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涂偉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 1,000 元;
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洪惠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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