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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桃勞小字第29號
原 告 鍾慶陽
上列原告與被告帝福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7,400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惟原告係因請求給付工資而涉訟,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之規定得暫免徵收2分之1裁判費,是本件應繳第一審裁判費為500元(計算式:1,000元÷2 =50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5 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9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彭怡蓁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 吳耿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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