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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桃勞簡字第2號
原 告 武文大(VU VAN THA)
訴訟代理人 邱天一律師
複代理人 徐棠娜律師
被 告 劉育坤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薪資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本案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8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容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賴家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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