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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桃小字第173號
原 告 程宇
上列原告與被告方晴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6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彭怡蓁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吳耿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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