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民事-TYEV,107,桃小,236,2018030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桃小字第236號
原 告 曾秀瓊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俊穎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 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6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容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賴家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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