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民事-TYEV,107,桃小,559,2018032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桃小字第559號
原 告 尤其祥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建國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3 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8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容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賴家瀅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