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民事-TYEV,107,桃簡,1123,201812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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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桃簡字第112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田宛平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中華民國107 年11月23日所為第一審判決不服,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28,869 元,應徵上訴費1,995 元。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2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涂偉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 1,000 元;
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洪惠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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