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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桃簡字第1350號
原 告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訴訟代理人 陳世峰
秦劍鋒
被 告 朱宥樺(原名:朱玉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訂於民國108 年1 月8 日上午9時49分,在本院民事第四法庭開庭。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6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吳佩玲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王冠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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