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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桃簡字第987號
聲 請 人 金鑰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守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人對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1日所為判決聲請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附表二、附表三標號29,被繼承人黃秋雄就桃園市○○區○○段000○號建物權利範圍更正為434分之3、標號45林郁蕙部分之就桃園市○○區○○段000○號建物權利範圍更正為43400分之207。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
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於民國109年6月15日所為107年度桃簡字第1518號之民事判決原本及正本之附表二、附表三標號29、45權利範圍有有顯然錯誤,爰依首開規定依職權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8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蘇品蓁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潘昱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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