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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桃簡字第1728號
原 告 信東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長崎
上列原告與被告楊國宙間請求確認留置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5,350元(計算方式如後附表所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0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彭怡蓁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千元。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吳耿翔
附表:本件訴訟標的價額計算式
原告主張得留置其所發行、而由被告所有之股票845 股×每股新臺幣(下同)30元(原告於107 年11月12日信東總字第181229號函覆本院目前每股成交價約在28至31元,見本院107 年度司執字第43511號卷)=25,3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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