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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7年度桃簡字第1728號
原 告 信東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長崎
訴訟代理人 呂育瑄
林義傑
高瑀軒
被 告 楊國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留置權存在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2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一、按確認法律關係之訴,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者,不得提起之,民事訴訟法第24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所謂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係指因法律關係之存否不明確,致原告在私法上之地位有受侵害之危險,而此項危險得以對於被告之確認判決除去之者而言(最高法院42年台上字第1031號判例參照)。
本件原告主張其為被告之債權人,並得對其占有被告持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下稱系爭股票)行使留置權,惟被告之其他債權人否認原告就系爭股票存有留置權,並對系爭股票聲請強制執行,經本院以107 年度司執字第43511 號清償借款事件(下稱系爭執行事件)受理在案,業經本院調閱系爭執行事件卷宗查明無訛,則原告提起本件確認兩造間就系爭股票之留置權存在之訴訟,應具有確認利益,先予敘明。
二、本件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被告前擔任原告公司之董事長,故被告所持有、由原告公司發行之系爭股票長期以來均由原告公司占有中。
又因被告個人曾向訴外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現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仍稱大眾銀行)貸款新臺幣(下同)1億1,000萬元,並由被告簽發同面額之本票作為擔保,原告公司則擔任前述貸款之連帶保證人。
詎被告週轉不靈未還款且所簽發之本票未獲兌現,大眾銀行依連帶保證責任轉而向原告公司求償前述債務,原告公司因而代被告清償2,200 萬元,並對被告取得執行名義。
嗣因大眾銀行以系爭執行事件強制執行包含系爭股票在內之被告財產,原告始發現被告留置於原告公司之系爭股票,原告自得對系爭股票主張留置權等語,並聲明:確認原告對被告持有之系爭股票存在留置權。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陳述。
三、按民法第928條第1項規定:「稱留置權者,謂債權人占有他人之動產,而其債權之發生與該動產有牽連關係,於債權已屆清償期未受清償時,得留置該動產之權」。
是所謂留置權,係以債權之發生,與債權人占有屬於債務人之動產間有牽連關係,為其成立要件之一。
經查,本件原告主張被告為其公司之前任董事長,原告因而占有被告持有並由原告公司發行之系爭股票,有系爭股票單可佐,然由原告所主張其為被告之債權人之原因乃因被告個人向銀行貸款,而由原告擔任連帶保證人,嗣因被告無力清償,故由原告代償被告對銀行之貸款債務等情以觀,原告占有系爭股票之原因顯與前述原告對被告個人之債權發生原因,為兩獨立之原因事實,難認有何牽連關係存在,揆諸前揭說明,原告自不得就系爭股票主張留置權,從而,原告訴請確認其對被告持有之系爭股票有留置權存在云云,尚乏所據,應予駁回
四、綜上,原告請求確認對被告持有之系爭股票存在留置權,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5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彭怡蓁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 詹于君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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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股票號碼 │張數│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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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90-NX-000700 │ 1 │ 652│
│ │(起訴狀誤載為90NX0000000)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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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91-NX-003092 │ 1 │ 42│
│ │(起訴狀誤載為00NX0000000)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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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92-NX-005436 │ 1 │ 13│
│ │(起訴狀誤載為92NX000546) │ │ │
├──┼──────────────┼──┼──┤
│ 4 │93-NX-007732 │ 1 │ 21│
│ │(起訴狀誤載為93NX0000000)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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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94-NX-010269 │ 1 │ 25│
│ │(起訴狀誤載為94NX0000000) │ │ │
├──┼──────────────┼──┼──┤
│ 6 │96-NX-012817 │ 1 │ 22│
│ │(起訴狀誤載為96NX0000000)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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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97-NX-0000000 │ 1 │ 11│
├──┼──────────────┼──┼──┤
│ 8 │99-NX-0000000 │ 1 │ 19│
├──┼──────────────┼──┼──┤
│ 9 │100-NX-0000000 │ 1 │ 40│
├──┴──────────────┴──┼──┤
│總股數 │ 8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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