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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桃簡字第1839號
原 告 統聯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奇峯
被 告 邱培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
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15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之住所地係在高雄市左營區,此有被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1 紙在卷可稽;
又本件原告係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賠償損害,而本件原告主張之侵權行為地在新北市泰山區,有國道公路警察局第一公路警察大隊道路交通事故調查表(一)1 份在卷可稽。
揆諸前揭規定,本件應由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或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
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8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吳佩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王冠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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