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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桃簡字第1896號
原 告 周文芳
被 告 陳勝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0八年五月二十三日下午四時三十五分在本院桃園簡易庭第七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5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華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石曉芸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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