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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桃簡字第24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李德保等7 人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 年11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經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10,929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3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1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華媚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賴家瀅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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