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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桃簡字第524號
原 告 陳秋燕
訴訟代理人 黃樹森
被 告 都市生活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羅振偉
訴訟代理人 柯期文律師
林素敏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1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汪智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柯思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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