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民事-TYEV,107,桃簡,79,20181203,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桃簡字第79號
上 訴 人 黃民隆

法定代理人 黃翔鈴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 年10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0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5,260元,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爰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7 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3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廖子涵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 1,000 元;
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賴家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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