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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桃簡字第918號
原 告 葛桂雲
汪怡安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汪怡瑋
被 告 劉育儒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7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吳佩玲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王冠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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