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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桃簡字第975號
原 告 林睿禎
訴訟代理人 康皓智律師
被 告 劉珮鳳
徐秀桂
兼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劉飛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八年五月二十二日下午二時二十分在本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2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涂偉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洪惠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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