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桃補字第418號
原 告 日正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黃文明
原 告 臺億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勳彰
原 告 黃美麗
上列原告與被告合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781,952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8,521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8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涂偉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 1,000 元;
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洪惠娟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