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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桃補字第502號
抗 告 人 關又豪
上列抗告人即原告對本院於民國107 年11月30日補繳第一審裁判
費裁定,提起抗告。
經查本件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請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7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廖子涵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賴家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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