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民事-TYEV,107,桃補,546,201812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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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桃補字第546號
原 告 陳國章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前聲請對被告寶豐祥採礦有限公
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6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6,6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程序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36,14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 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5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涂偉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 1,000 元;
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洪惠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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