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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桃司簡調字第167號
聲 請 人 徐美珠
相 對 人 高文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調解給付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聲請調解之管轄法院,準用第1 編第1 章第1 節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405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相對人高文哲之住所地係在臺北市萬華區,依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準用第1條第1項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
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調解,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4 日
桃園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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