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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桃簡字第134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李汀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邱建成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 年7 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7,807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16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郭于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王冠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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