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民事-TYEV,108,桃小,127,2019031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桃小字第127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永春
訴訟代理人 陳明煌
游雯琪
林家楷
被 告 陳永清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訂於民國108 年4 月16日上午9時36分,在本院民事第四法庭開庭。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2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吳佩玲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 王冠雁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