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民事-TYEV,108,桃小,1426,201907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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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桃小字第1426號
原 告 黃慶龍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鳳美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
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6,01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5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涂偉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 1,000 元;
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洪惠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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