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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桃小字第1519號
原 告 游鈺翔
被 告 吳春男
本件前於民國108 年9 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因被告於言詞辯論期日前即108 年9 月17日入監,故裁定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8 年11月11日下午4 時在本庭第4 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4 日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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