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民事-TYEV,108,桃救,13,201903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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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桃救字第13號
聲 請 人 AYCARDO GEMMALYN FERRER(茉莉)

代 理 人 陳薏如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經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法律扶助法第63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麗德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108 年度桃簡字第344 號),因無力支出訴訟費用,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桃園分會准予法律扶助,此據其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專用委任狀、審查表等件以為釋明。

另觀聲請人所訴內容,應經本院實體調查,始能知悉其勝負之結果,自非屬顯無理由,是其所為訴訟救助之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5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涂偉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洪惠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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