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民事-TYEV,108,桃救,2,201902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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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桃救字第2號
聲 請 人 黃士真
代 理 人 王柯雅菱律師
相 對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現由本院以108 年度桃簡字第46號受理中,惟聲請人並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故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桃園分會(下稱法扶桃園分會)申請法律扶助,已經該會准予扶助在案,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及法律扶助法第63條前段之規定,聲請訴訟救助等語。

二、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定有明文。

次按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亦為法律扶助法第63條所明定。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業經法扶桃園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一節,有聲請人提出之法扶桃園分會專用委任狀、扶助律師接案通知書暨案件辦理情形回報單、桃園市桃園區公所中低收入戶證明書可證,另觀聲請人所訴內容,應經本院實體調查,始能知悉其勝負之結果,自非屬顯無理由,是依上開規定,聲請人所為訴訟救助之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8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華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書記官 石曉芸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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