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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桃簡字第87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上列原告與被告郭文彬、郭文龍間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十日內,到院閱卷並具狀補正如附表所示之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1.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
2.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
3.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定有明文。
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仍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提起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有如附表所示之事項應予補正(補正理由如附表說明欄所載),其起訴之程式有欠缺,爰定期命原告補正如主文所示,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9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吳佩玲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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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補 正 事 項 │ 說 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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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補正被繼承人郭金通之全體│依民法第1151條之規定,各繼承人對│
│ │繼承人為被告,及將全部遺│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關係,而因公│
│ │產列表,並變更訴之聲明,│同共有關係需對共有人為權利之主張│
│ │暨依被告人數提出繕本。 │,對全體繼承人有合一確定之必要,│
│ │ │故屬固有必要共同訴訟,應將全體繼│
│ │ │承人列為被告。本件原告請求撤銷遺│
│ │ │產分割登記事件,應對全體繼承人及│
│ │ │以全部遺產為之。而原告於起訴狀所│
│ │ │列之被告非為全體繼承人,當事人適│
│ │ │格有欠缺,及原告起訴狀所列遺產亦│
│ │ │非全部遺產,應予補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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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王冠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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