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民事-TYEV,109,桃原小,36,2020120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桃原小字第36號
原 告 蔡明學
訴訟代理人 蔡宗祐
被 告 吳俊傑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住所位於新北市新莊區,有被告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見本院個資卷)。

依上開說明,本件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有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至前開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8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張明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書記官 石曉芸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8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