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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桃小字第1756號
原 告 許明珠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政松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查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7,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 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4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廖子涵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賴家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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