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桃小字第29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榮騰網路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陳為榮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宥騏
巫政陞
黃麟鈞
黃唯品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楹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 年8 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4,61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5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郭于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王冠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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