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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桃簡字第1561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被 告 王志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民事訴訟法關於合意管轄之規定,除專屬管轄外,得排斥其他審判籍而優先適用」(見最高法院99年度台抗字第110 號裁定意旨)。
二、本件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對被告提起本件訴訟,查兩造間就本件貸款契約所生之訴訟係合意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或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此有個人信用貸款契約書約定條款第27條在卷可稽(見支付命令卷第4 頁反面),又本件依原告起訴之事實,並無涉於專屬管轄之法律關係,是依前揭法條之規定及說明,兩造間因本件貸款之爭訟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或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0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汪智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柯思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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