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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桃簡字第44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佳信國際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芸秀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慶豐國際塑料有限公司、黃品蓉間請求確認薪資債權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 年7 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經查,上訴人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41萬8,333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78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7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張明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 1,000 元;
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石曉芸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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