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民事-TYEV,109,桃補,431,2020082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桃補字第431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陳奕星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22,860 元,應繳裁判費2,43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93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4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汪智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壹仟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柯思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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